金川與貴族的法律 (1/2)江戶幕府控制朝廷和宮廷貴族。

與宮廷及宮廷貴族有關的法律

與宮廷及宮廷貴族有關的法律

文章類別
案件檔案
事件名稱
金中南貴族的各種法律(1615)
地方
東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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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戶城

江戶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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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戶幕府頒布了各種法律來規範大名、武士、朝廷和宮廷貴族。對武士來說,第二代將軍德川秀忠於 1615 年 7 月頒布了《武士道》。大約在同一時間,他向朝廷和宮廷貴族頒發了「金丘和庫格紹哈特」。他們試圖透過金中貴族朝廷的各種法律限制朝廷和宮廷貴族干涉政治,進一步強化江戶幕府的權力。這次我就用簡單易懂的方式來解釋宮廷貴族禁制的情況和內容。

金川和貴族的法律是什麼?與武士法有何相同點和不同點?

《金中南美貴族法》(又稱《金中南美雉下中正所》等)是1987年7月17日頒布的一部控制宮廷和宮廷貴族的法律。另一方面,《武士法》是在7月7日向大名和武士頒布的,所以目標受眾是不同的。另外,2017年7月13日年號由慶長改為元和,因此慶長20年頒布了武士法,元和元年頒布了金中貴族法。 ,相差僅10天。

之所以在這個時候陸續頒布法律,是因為豐臣家在慶長時代5月20日的大阪夏圍之戰中被滅亡。江戶幕府建立時,豐臣家族持續掌權,與德川家族矛盾重重,因此政局不穩定。隨著豐臣家的倒台,江戶幕府和德川幕府之間的敵對勢力消失了。

《金中南貴族法》和《武士法》的起草者是臨濟宗僧侶須天金地院,他也是《武士法》和《武士法》的作者。他是家康的大腦,也被稱為“黑衣首相”,因為他負責起草立法、控制外交事務,甚至控制宗教。但金州等宮廷貴族的法律卻根據宮廷貴族的意見進行了修改。

金中南貴族書報堂和武士書報堂最大的差異在於發行次數。金中波貴族和法律這個名字最初被稱為“Kugeshoho”,17世紀末,在名稱的開頭添加了“Kinchunami”,成為“金中南貴族和法律”,但內容沒變啊另一方面,幾乎每次幕府將軍更換時,武士法都會從第一部名為“元和令”的法律重新頒布(這些法律在第七代德川家次和第十五代德川慶信時期並未頒布)。

金川納米貴族法是誰頒布的?

金中南美貴族和法律是在二條城頒布的,由德川家康、第二代將軍德川秀忠和前關白二條秋真三位偉人共同簽名。由於它的頂部有二條昭真的簽名,並且是根據宮廷貴族的意見制定的,因此看來朝廷是有一定理解的接受的,而不是幕府單方面強加的。

金中南法各法的內容是什麼?

《金州貴族法》是用中文寫成的,共有十七條。前十二條是皇室和宮廷貴族應遵守的規定,第十三條及以後的條文是有關僧侶爵位的規定。原作於 1661 年毀於一場火災,後來根據複製品進行了修復。現在,我們就來看看內容吧。

第一條 皇帝必須習得的藝學中,第一是學問。透過學習,我們可以治理國家,實現和平。這是《常觀正語》中所寫的。此外,《官平英傳》也指出,人們應該閱讀和研究《軍書次要》。另外,和歌詩是我國自弘光天皇以來延續的習俗,絕不能廢棄。
→這是鎌倉時代順德天皇所著的關於遊數本質的書《金日書》的引述。這篇第一篇文章的意思是“天皇應該致力於學術而不涉足政治”,但近年來的研究表明,《城岩正傳》(記錄天皇的天皇研究的教科書)唐太宗的言行))和《郡書治世》(唐代政治書籍),所以說這不能肯定地說。

第二條、第三條:三皇子(大臣、左侍郎、右侍郎)的地位高於皇子。前任大臣是太子手下的人。
→管理朝廷的宮廷貴族或大臣的地位高於皇子,即下一任皇帝。可見宮廷貴族勢力的強大。

第四、第五:即使是赤家(藤原氏),沒有能力的人也不能成為攝政、關白、三領主。不過,如果你有能力,即使老了也不必辭職,還可以重新任命。
→如果你在幕後閱讀,江戶幕府將決定你是否有能力。也就是說,攝政王、關白和三皇子的職位都可以由幕府認可的人擔任。順便說一句,金中波克科克翔法發布後,二條秋真重新回到了關白職位,這在當時是一件非常不尋常的事情。

第六條 收養子女必須從同姓中選擇。婦女不能繼承一家之主的地位。

第七條:武士家族的官階固定數與宮廷貴族的官階無關。
→江戶幕府現在可以自由授予武士官階。然而,朝廷負責授予官銜。

第八條 更改年號時,應從漢語詞語中選出好的年號。不過,如果負責人今後累積了足夠的經驗,日本的先例也是可以接受的。

第九條:皇帝及其他宮廷貴族禮服的細則。

第十條 貴族一旦晉級,必須遵守舊法令。但如果一個人在學業、就業、歌唱等方面努力工作或取得成績,就應該獲得提名或晉升。

第十一條 宮廷貴族若不服從關白、電裝或知事的命令,應予以流放。
→這個電通指的是“武家電通”,是幕府和朝廷之間橋樑的角色。也就是說,如果違背幕府的意願,就會被放逐。這是幕府控制朝廷的重要規定。

第十二條 認定犯罪情節輕重,應依照規定的規則。
→ 明禮律令是指奈良時代所製定的養老律令法典的一部分的律令代碼。他們將根據五刑(笞、笞、輕罪、流放、死刑)和八暴(叛逆、叛逆、叛逆、不道德、大不敬、不敬、不義)進行審判。

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門跡的等級,如關門門跡低於皇子門跡。它也規定瞭如何確定祭司、門則克、印克、僧人等。

第十六條:當時允許穿紫袈裟的住持還很少,但近年來卻亂發皇家許可,擾亂了坐席秩序,玷污了寺廟的名譽,這是非常糟糕的。從現在開始,紫袍應該送給那些值得的人,考慮到他們的能力。
→如果你在幕後讀到它,那就意味著“你需要得到幕府的許可才能給予紫袍。”這就導致了後來的「紫衣事件」(後文敘述)。

第十七條規定了上忍的選拔,並規定上忍的確定須經天皇批准。

金中南流法各項法律的目的為何?誕生的理由是“生熊事件”

江戶幕府之所以能夠控制皇室和宮廷貴族,是因為制定了各種有關宮廷和宮廷貴族的法律。不過,如前所述,這並不是幕府單方面的通知,而是包含了朝廷的意圖。

關於金中南美貴族各種法律的文章還有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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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本直子
作家(作家)我是前旅遊業雜誌記者。我從小就喜歡歷史,無論是日本歷史還是世界史。我通常很喜歡參觀寺廟和神社,特別是神社,經常以歷史人物為主題進行「聖地參拜」。我最喜歡的武將是石田三成,我最喜歡的城堡是熊本城,我最喜歡的城堡遺址是萩城。當我看到戰鬥城堡的廢墟和城堡廢墟的石牆時,我的心在顫動。
日本城堡攝影比賽.03